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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

1998-08-12 来源:光明日报 温 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11日电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明康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继续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此举既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表明我国政府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坚定信心。

截止到1998年6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立了营业性金融机构178家;外资银行的总资产为373.9亿美元,占中国内地全部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外汇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8%和16.4%;贷款余额为273亿美元,占全部外汇贷款的23.7%。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开放水平,在总结上海浦东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继续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增加部分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二是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的城市;三是完善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允许个案报批增加人民币营运资金。根据现行规定,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必须增加30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金。今后,若外资银行因人民币资金来源不足,提出增加营运资金的申请,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个案审批,总量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适当放宽同业拆借控制。外资银行作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成员,享有与其他中资银行交易成员相同的待遇。同时外资银行的最高拆入拆出余额与其人民币营运资金按1:1的比例挂钩,如遇特殊情况临时超过该比例的,可向人民银行总行个案报批。

——允许在适当时候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用以鼓励外资银行增加在中国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允许外资银行参与发放人民币银团贷款。

刘明康同时还指出,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帐户和备付金帐户,该帐户必须与其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分开,资金不得混用。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也需按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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